凡例:
1.本章根据马国翰辑《周易梁丘章句》与汉熹平《周易》石经残字辑录。
2.本章之篇次,依照古易之次序,与《汉志》所载《易经》十二篇及宋儒吕祖谦所定古易之篇次同。即依上经第一,下经第二,上象第三,下彖第四,上象第五,下象第六,上系第七,下系第八,文言第九,说卦第十,序卦第十一,杂卦第十二之次也。
3.汉熹平《周易》石经虽仅四千四百余字,然吾人可由彖辞以推卦辞小象,象辞以推爻辞,而与今存易本相参验,而得其全貌,此已具于第三章,今唯据石经及马本,略阐释之耳。
4.汉《周易》石经用隶书书写,本章为便于书写印刷,多变成今体字,其中亦耦有简单之隶书体存焉,以为一隅之举耳。
5.本章凡作引号(“”)之处,即指今存石经经文。
6.凡阐释字句者,亦略加按语以说明之。
乾。九二,见龙在田,利见大人。九三,君子终日乾乾,夕惕若厉无咎。九四,或跃在洲无咎。九五,飞龙在天, 利见大人。上九,亢龙有悔。用“九见群龙无首吉”。按九二至上九爻辞,据文言、系辞上推知。以后仿此,不另著录,汉石经凡吉利之吉皆作吉,从土口。与今体异。此或隶书之体也。
初六,履霜坚冰至。六二,直方大,不习无不利,六三,含章可贞,或从王事,无成有终。六四,括囊“无咎无譬六”。六五
“黄裳”元吉。按初六至六三之爻辞,可由文言推知,以后仿此,不另著录。(如从下彖家人至未既之象辞中,可推知其卦辞。)汉熹平《周易》石经凡坤字皆作。此乃当时隶书之体也。
按汉熹平《周易》石经凡屯卦之屯皆作七,此亦隶书之体。屯卦初九至上六之爻辞,从上象中可推知,此不具述。
蒙。亨,匪我求童蒙,童蒙来求我。按蔡邕处士图叔则碑有“ 童蒙来求我”之句。《后汉书●蔡邕传》谓邕于熹平四年秦求正定五经文字,灵帝许之。邕乃自书丹于碑。据此则汉石经为邕所书,则其引易亦必同,兹据马国翰辑本补人。《释文》 云:“童蒙求我, 一本作来求我。”《集解》及所引《虞翻易》、唐石经、岳本、注疏诸本、《周易本义》本及张国淦《汉石经碑图》,屈翼鹏先生《汉石经〈周易>残字集证》(以下简称《汉易残字集证》),皆作“ 童蒙求我”。
初筮吉,再三渎,渎则“不吉”。按:本、唐石经、岳本悉作“不.告”,汉石经作“不吉”。初筮告,诸本悉同今据“ 渎则不吉”推之汉石经或宜作“初筮吉”。吉告古双声,或以假借言之,亦或年代久远缺-画。然作吉于义亦通。不作不者隶书之体也。后仿此,汉石经多如此。
六四,困“蒙名六五童”蒙吉。按汉石经吝作苦,盖隶书之体。
上九,不利为寇,利用御寇。按此蔡邕《明堂论》所引,《集解》及所引虞翻、唐石经、岳本、朱子《周易本义》、《汉石经碑图》、《汉易残字集证》悉无“用”字。又按初至三爻辞,可据上象推知。
需。有孚光“亨贞吉,利”涉大川。“初九”, 需于郊,利用恒,无咎。九五,需于酒食贞“吉。上六,人于穴”,有不速之客三人来,敬之终吉。按屈先生疑汉石经无“终”字,谓唐石经及今本衍一字。需卦爻辞皆可据上象推知。
讼。有孚“慣,惕中吉,终凶。”利见大人,“不” 利涉大川。按慣字仅半体,马衡《汉石经集存》以为惯字。今本、唐石经、岳本.悉作窒。《释文》云:“窒,马作哩,读为踬,犹止也。”盖慣窒喹音同,皆有止意。六三,食旧德,贞万终吉,或“从王事,无成”。“九五,讼元吉。上九,或锡”之聾带。按讼卦初至上爻辞据此及.上象可推知。
师。六四,师“左次,无咎。六”五,田有禽,利执言,无咎,长子帅“师弟子舆尸”,贞“凶。上六, 大君”有命,开国承家,小人勿用。按初四、五上之爻辞悉可据上象推知。
比重。六“二,比之自内,贞”吉。六四,外比“之贞吉。九五”,显比,王用“三驱”,失前禽,邑人不诫,吉。上“六,比无”首,凶。按唐石经、今本、岳本及其他诸本悉作“比之无首”,汉石经少一之字,文势更简捷,此或为古易之存于汉者,当从之。三四五上爻辞据此与象上可全部推知。
小畜。九五,有“爭挛如,富”以其邻。上九,“既雨既”处,尚德载,妇“贞”厉,月“近望,君”子征凶。按《释文》云:“儿,《子夏传》作近。”唐石经、岳本、注疏诸本悉作“几”,汉石经与《子夏传》同作近。几近双声义同。见《汉易异文考》。三四五上爻辞可据上象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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