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敬德”的道德观念:易经中的天命与对自然的敬畏之心
与《易经》中的这种“天命”意识淡化的趋势相对应的,是作者在忧患意识的启发下,转而表现为对人的本心活动的重视。《易经》作者多次描写了人的心理活动,这一现象有着重要的意义,它表示人们从浓厚的天命意识中走了出来,进而思考人自身,并由之产生了约束个人行为的道德观念。《易经》卦爻辞对“心”的描写的句子有:
《旅•九四》:“旅于处,得其资斧,我心不快。”
《井•九三》:“井渫不食,为我心恻。可用汲,王明,并受其福。”
《习坎》卦辞:“有孚维心,亨,行有尚。”
《明夷•六四》:“入于左腹,获明夷之心,于出王庭。”
《益•九五》:“有孚惠心,勿问,元吉。有孚惠我德。”
《益.上九》:“莫益之,或击之,立心勿恒,凶。”
《艮•六二》:“艮其腓,不拯其随,其心不快。”
《艮•六三》:“艮其限,列其夤,厉薰心。”
这八例描写“心”的句子,如果我们抛开个别以《艮》卦六爻讲了气功运行过程的说法,那么,“心”都是就人的思维活动来讲的。作者不但描述了因事情的好坏而带来的心理上不同的感受,而且以“心”作为审视自己行动与处事的器官。
当人们真正站在社会与群体的立场思考人的行为意义的时候,道德的观念也就随之产生了,《易经》中突出了人的“敬”与“孚”两种道德品质。
对于“敬”,周初的统治者在总结夏、商覆灭的经验教训的历史思考中,提出了“敬德”的道德观念,但这种“敬德”的主要功能是为了“配天”,即以德享天命;而《易经》则更注重于“敬”在日常行事上的作用。如《需•上六》:“入于穴,有不速之客三人来。敬之,终吉。”《离•初九》:“履错然,敬之,无咎。”也就是说,“敬”在《易经》中,更加具有独立的个人道德行为的意味。
对于“孕”,可能最初是由祭祀而产生的道德概念。周人对殷纣政治不满与反抗,把祭祀的问题当作一个很大的借口,如《尚书•微子》:“今殷民乃攘窃神祇之牷牲用以容,将食无灾。”按照周秉钧的解释:“殷民盗神祇之牲用而隐匿之,或养或食皆不罪罚。谓其不敬神祇。”而殷民的这种对神亵渎的态度,主要是由于殷的统治者没有作好表率,《尚书•牧誓》:“昏弃厥肆祀弗答,昏弃厥遗王父母弟不迪。”周秉钧解释说:“言蔑弃其肆祭不问,蔑弃其从父兄弟不用也。”殷人对祭祀的这种亵渎的态度,在《易经》中也有反映:《既济•九五》:“东邻杀牛,不如西邻之褕祭,实受其福。”郑玄注曰:
“东邻”,谓纣国中也;“西邻”,谓文王国中也,此辞在《既济》。《既济》离下坎上,离为牛,坎为豕,“西邻褕祭”,则用豕与言杀牛而凶,不如杀豕受福,喻奢而慢,不如俭而敬也。《春秋传》曰:“黎稷非馨,明德惟馨。”信矣。
可见,祭祀不在于祭品的厚薄多少,而在于祭祀者是否有恭敬诚恳之心。《易经》作者多次强调了祭祀时要有一颗虔诚之心,这样即使薄祭,也是很吉利的。如:
《升•九二》:“孚乃利用褕,无咎。”
《萃•六二》:“引吉,无咎,孚乃利用褕。”
《观》卦辞:“盥而不荐,有孚顒若。”
《损》卦辞:“有孚,元吉,无咎,可贞,利有攸往。易之用?二簋可用享。”
《中孚》卦辞:“豚鱼,吉。利涉大川,利贞。”
“孚”在祭祀上的重要意义,在春秋时期的祭祀活动中还体现着,《左传•庄公十年》:
公曰:“牺牲、玉帛,弗敢加也。必以信。”对曰:“小信未孚,神弗福也。”①
而“孚”作为一种个人道德行为品质的界定,便渐渐由宗教的氛围中脱离出来,成为人们的行为准则与评价标准。如:
《比•初六》:“有孚,比之无咎。有孚盈缶,终来有它,吉。”《解•九四》:“解而拇,朋至斯孚。”
《大有•六五》:“厥孚交如,威如,吉。”
《家人•上九》:“有孚威如,终吉。”
《泰•六四》:“翩翩不富以其邻,不戒以孚。”
《井•上六》:“井收勿幕,有孚,元吉。”
《睽•九四》:“睽孤,遇元夫。交孚,厉,无咎。”
《丰•六二》:“丰其菌,日中见斗。往得疑疾,有孚,发若,吉。”
《兑•九二》:“孚兑,吉,悔亡。”
《兑•九五》:“孚于剥,有厉。”
'《未济•上九》:“有孚,于饮酒,无咎。濡其首,有孚,失是。”《革•九五》:“大人虎变,未占有孚。”
当然,周人“敬”“孚”两种道德观念,因其不能完全挣脱天命意识和宗教观念,以至于还呈现出一定的直观性,而缺乏作为完全意义上的道德概念的那种抽象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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