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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郑氏易注》坎卦离卦

2023-07-29 | 来源:国学堂 | 所属栏目:易经八卦

坎(坎下坎上)

六三,来之坎坎,检且枕。人于坎窖勿用。木在手日检,在首曰.枕。(《释文》)按六三失位不正,当坎险之时,内外皆坎,不能出险,故有来之坎坎,受尽阻难,或木加于手,动而不得或木枕于首,出而未能,进入坎窗之象。

六四,尊酒簋贰用缶,内约自牖,终无咎。六四上承九五,又互体在震,上爻辰在丑,丑上值斗,可以斟之象,斗上有建星,建星之形似簋,贰副也,建星上有弁星,弁星之形又如缶,天子大臣以王命出会诸侯,主国尊于簋,副设元酒,而用缶也,(《诗正义●宛丘》《礼器正义》)按二至四互震,震主祭器,坎为酒,故有尊酒簋贰用缶之象,簋所以盛黍稷,缶所以盛酒浆。六四爻辰在丑,丑者日月会于星纪之辰也。上值斗二十二度,斗者二十八星宿之一,其形象斗,故以是而名,斗上为建星,建星似簋,故有簋象。建星上即弁星,弁星似缶,故有缶象。此亦簋缶之象也。盖六四得正,为诸侯之位,上承于九五,天子之位,犹天子之大臣以王命会诸侯。而受主国享晏,得饮食之正也。然于坎险之时,节约以献,自牖以进,终得无咎也。

九五,坎不盈,衹既平,无咎。祗当为坻,小邱也。(《释文》)按小邱而平,坎险不满,终有出险之时,故无咎。

上六,系用微缨,宾于丛棘,三岁不得凶。系,拘也,爻辰在已,已为蛇,蛇之蟠屈似微缰也。三五互体艮,又与震同体,艮为门阙,于木为多节,震之所为,有丛拘之类,门阙之内,有丛木多节之木,是天子外朝,左右九棘之象也。外朝者所以询事之处也,左嘉石,平罢民焉,右肺石,达穷民焉。罢民,邪恶之民也。上六乘阳有邪恶之罪,故缚以(一作约)微缰,置于丛棘,而使(一作后)公卿以下议之,其害人者置之圜土,而施职事焉,以明刑耻之,能复者上罪三年而赦,中罪二年而赦,下罪一年而赦,不得者不自思以得正道,终不自改而出诸圓土者杀,故日凶。(《公羊疏》)按系,- -作系,音义同。徹缰,黑索也。宾,置也。三至五互艮,二至四互震,艮为手为门阙,于木为坚多节,震为萑苇,为苍篦竹,且上六爻辰属于已,已于十二生肖属于蛇,于二十八星宿为冀,冀星即冀火蛇也。有绳象,故有系用微缰,寞于丛棘之象。盖上六当坎险之时,乘于九五阳刚之上,犹有邪恶之罪者,被缚以索,置于囚狱之中者也。此凶之道也。《周礼●朝士》云:“朝士掌建邦外朝之法,左九棘孤卿大夫位焉,群士在其后;右九棘公侯伯子男位焉,群吏在其后;面三槐三公位焉,州长众庶在其后;左嘉石,平罢民焉;右肺石,达穷民焉。”谓三公九卿共断邪恶者之罪也,又《司圜》云:“掌收教罢民,凡害人者弗使冠饰而加明刑焉。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,中罪二二年而舍,下罪一年而舍,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。”郑注盖本乎此。

离(离下离上)

明两作离,大人以继明照于四方。作,起也。(《释文》)明两者,取君明,上下以明德相承,其于天下之事,无不见也。(《文选注》二十一)按离为明,上下两离,故云明两作,犹言君臣上下以明德相承,故政事理,庶业兴,而四方咸被其泽也。

初九,履错然,敬之无咎。象日:“履错之敬, 以辟昝也。”错,七各反。(《释文》)《周礼.考工记》:“弓人角诊而昔。”郑注:“昔读履错然之错。”(补)按贾疏云:“ 玄谓昔读履错然之错者读从复卦爻辞。”非也,此实离初九之辞。

六二,黄离元吉。离,南方之卦,离为火,土氏位焉。土色黄,火之子,喻子有明德,能附丽于其父之道,文王之子发旦,是也。慎成其业,吉矣。(《文选注》二十、《御览》一百四十六、《初学记.储宫部》略同)按说卦云:“离南方之卦也。”又云:“离为火。”于五行生克,火生土,故火者土所证位。土者火之子也。土色黄,故云黄。离,附丽也。黄离者,犹子附丽于父也,如周武王姬发周公旦有明德,能附丽于文王之道,而顺成其业,大吉者也。盖六=居中得正,故元吉。

九三,日昃之离,不击缶而歌,则大耋之嗟。《释文》 云:“鼓,郑本作击。凶,郑无凶字。”艮爻也,位近丑,丑上值弁星,弁星似缶。《诗》云:“坎其击缶。”则乐器亦有缶。(《诗正义.宛丘》)耋,年逾七十也。(《诗正义.车邻》、《礼记正义.射义》)按艮卦卦主在九三,故云艮爻在三,六四爻辰在丑。九三近于六四,故云位近丑,丑上在二十八星宿属土。斗上有弁星。弁星如缶,故有缶象。所引《诗》即《陈风.宛丘》之末章,盖九二居下离之终,故有已已下侧之象,犹人之中年以后也,人中年后,如不乐天知命,击缶而歌,而乃悲哀永年,则至老而徒自嗟叹,将不永年矣。

九四,如其来如,焚如,死如,弃如。震为长子,爻失正。又互体兑,兑为附决。子居明法之家,而无正,何以自断,其君父不志(孙氏云:“志一作忍。”)也,紊如,震之失正。不知其所如。又为巽,巽为进退,不知所从。不孝之罪,五刑莫大焉。得用议贵之辟刑之,若如所犯之罪焚如,杀其亲之刑。死如,杀人之刑。弃如,流宥之刑。

(《秋官.掌戮疏》)按离为火,为焚,三至五互兑,为附决,为毁折,二至四互巽,为进退不果,故有突如来如,焚如死如,弃如之象。九四以阳居阴,失位不正,变正,则三至五互震,震为长子,离为明,二至四互坎为法,子居明法之家,而失位不正,何以自断其命?为其君父者不忍心见其死也,其志亦不忍亲见其子之自己了断也,故弃之可也,变震为行,今失位未变也,故突如来如,不如其所如。《孝经》云:“五刑之属三千,罪莫大于不孝。”君父处此不得已,故以议贵之法刑之。

《周礼●秋官.小司寇》“以八辟 丽邦法附刑罪”,其六日:“议贵之辟”。辟,法也。谓以议贵之法处之也。《周官●掌戮》云:“凡杀其亲者焚之。凡杀人者踣诸市,肆之三日。”踣,僵尸也。故焚如,为杀亲之刑罚。死如,为杀人之刑罪。弃如则为放逐流放之刑罚,《书经》所谓“流宥五刑”是也。

六五,出涕沱若,戚嗟若,吉。象日:“六五之吉, 丽王公也。”自目出日涕,人为烟所冲,则出涕,日沱若。以下卦离火,冲突之烈也。(董氏《会通》)《释文》云:“离,音丽,郑作丽。王肃云丽王者之后为公。”按六五以阴居阳,失位不正,下卦离火薰于前,伏坎为水,故有出涕沱若之象,能忧之而附丽于王公则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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