看用神法
命以用神为紧要。看用神之法,不过扶抑而已。凡弱者宜扶,扶之者即用神也。
扶之太过,抑其扶者为用神。扶之不及,扶其扶者为用神。凡强者亦抑,抑之者即用神也。抑之太过,抑其抑者为用神,抑之不及,扶其抑者为用神。如木弱,扶之以水,水扶太过,制水以土,水扶不及,生水以金。木强抑之以金,金抑太过,制金以火,金抑不及,生金以土。至同类之相助,财气之相资,亦扶也。生物泄其气,克物煞其势,亦抑也。
是故有日主之用神也。有六神之用神焉。六神之互相扶抑者是也。六神之用神即为日主用也,有原局之用神焉,局中本俱之扶抑是也。更有行运之用神焉,运中补足之扶抑是也行运之用神,即为原用局也。用神无破为吉,有助则更吉,用神有损为凶,无救则更凶。命臂之身,用神臂之身之精神,精神厚则身旺,精神薄则身衰,精神长存则身生,精神坏尽则身死。
看命者,看用神而已矣。然取用神之法,虽当专-而不眩, 宜变通而勿拘。如正偏官格,有时制化互用,甚或生制参用,况行运数十年,无俱木俱金之理。尝见大富贵之命不恃一神为用,其专持- -神者,乃补偏教弊之命耳。抑更有说焉,有体而后有用,日主六神体也,扶抑日主六神者,用也。苟日主六神,或强不可制,或衰不堪扶,或散漫无伦,或战争不定,是则体先不成,用于何有?其为下命决矣。
看生年法
古时以生年干支论命,后来专主日干,然生年终为根本,年于重于月干,年支重于月肢。若得时得势,气力较大,其干支力亦相等。术者多有重年干,轻年支者,盖惑于流年重天干之说,谓柱中亦然耳,无论干支共司一岁之事。即如种种神煞,从年干起者少,从年支起者多,何容妄有轩轾乎。若旧书所载岁德扶官扶煞扶财等格,则又不然。
夫五阳干为岁德,五阴于为岁德合,安可混以德称?且官煞财可扶,印食何不可扶,况煞非吉神,方将制化之,奈何扶之?总之合四柱干支取断,斯无弊之道耳。
看月令法一
格局先取当令,次要得势,若日主之为旺为弱,官煞、财印、食伤之为旺为弱,亦先.以月令推之。如木在春月为旺,在惊蛰以后,谷雨以前,为尤旺,在秋月为弱,在白露后,霜降以前为尤弱。或党多援众,则秋木亦旺,势孤克众,则春木亦弱。余仿此。
神峰张楠,谓生本月之气,反不能任克,只可一二点克神,多克必倒。生受克之月,而有生扶者,反能任克,试之屡然,以为理外之见。余考旧命诚有之。此盛衰倚扶,亦非理外也。若令支所藏,或二神,或三神,其取用之法,如甲生寅月,先论甲木,次论丙火、戊土,或寅字损坏无气,则取丙、戊,或寅字虽无损伤,而丙、戊中有一字透下成象者,则亦取之,否则无舍甲而用丙戊者。余支皆然。
旧书谓行运必不可冲月令,冲必不利。夫人生六十岁左右,不论顺逆,运无不冲令者,多有安富尊荣,岂皆不利乎?且格局有不恃令神者,又有令神强旺,不畏冲者,何可概论乎?惟原命止恃此令神而令神本来断单弱,则诚不可冲耳。
看月令法二
旧书十二月支中所藏诸干,俱分日用事,相沿既久,遵若金科玉律,但实理不然。推本论之,寅卯只是甲乙木,巳午只是丙丁火,中酉只是庚辛金.亥子只是壬癸水,辰戌五未只是戊已土。若亥有甲,寅有丙.已有庚,申有壬,盖木火金水生地之故。辰又有乙,未又有丁,戌又有辛,丑又有癸,盖木火金水余气之故。寅已又有戊,午又有己,盖土随火母生旺之故。总之,但有其气,非能分诸支之位,而各得若干日也。惟有其气,故论命者必兼取之,惟不能分其位,故论命者必以本支为主,而后及其所藏也。
今列旧例于左,若果如其所分,则已有戊,犹可言也,亥有戊,寅申有己,有是理乎?古今论命,曾有遇亥月而取戊,遇寅申月而取己者乎?且又牵于土生申之说,故于申中混列戊已共七日,夫诸支皆分某干若干日,申中何不分戊若于日.己若千日乎?论命逢申将取戊乎,取己乎?旧书阴生于子午卯酉,则子午卯酉中,当亦分乙丁辛癸各若干日,何以止言长生,而不分日乎?阳之所墓,既能分日,阴之所墓,何不亦分日乎?四时只有三百六十五日,乃每支中诸干皆共三十一日,岂非四时共三百七十二日乎?种种难通,将何说以处此?则各干分日,万不可拘矣。
旧例
子一十日三分半、癸二十日六分半、辛长生。
丑一癸九日三分、辛三日一分、己十八日六分。
寅一丙七日三分半、戊七日二分半、甲十六日五分。
卯一甲十日三分一钱、乙二十日六分半、癸长生。
辰一乙九日三分、癸三日一分、成十八日六分.
巳一庚七日二分半、戊七日二分半、丙十六日五分半。
午一两十日三分半、丁十一日三分半、已九日三分。
未一丁九日三分、己十八日六分、乙三日一分。
申一戍已七日二分一钱、王七日三分半 、庚十六日三分。
酉一庚十日三分半、辛二十日六分半、丁 长生。
戌一辛九日三分、丁三日一分、成十八日六分。
亥一戊七日三分半、甲七日二分半、壬十六日五分。
再考历法,木火金水,分旺四时,各七十二日,土旺四季,各十八日。立春日始,甲木用事三六日,惊蛰后六日,乙木用事三十六日,清明后十二日,戊土用事十八日,余仿此。是则卯月前六日.当用甲木不用乙,辰月前十二日,当用乙木不用戊癸。然昔人论命,甲木生卯月前六日,取卯为刃,不以为本气,生辰月前十二8,先论季土,次取透干之乙癸,未有竞取乙者。盖既以分建,卯自当从乙,辰白当从戊,且命法不同历法也。
看日主法
旧书论口主,或专主强旺,或反尚衰弱,盖以太强则得抑有力,太弱则得扶立效,此即有病方为贵之说,皆偏见也。凡日主最贵中和,自然吉多凶少,日主太强太弱,自然吉少凶多。惟可抑之强,可扶之弱,则存乎作用耳。作用之法,如木日强,则用金克之,用火泄之,木日弱,则用水生之,用木助之。若得土而杀其势,亦所以抑之;借土而培其根,亦所以扶之,其要归中和而已。旧谓男命日主不嫌于强,然过强则亦取咎。女命日主不嫌于弱,然过弱则亦受亏。至于日主所坐之支,较为亲切,但坐财宫等吉神,亦须四柱透露扶助,坐伤劫等凶神,四柱亦能伐而去之,非坐下一支,遂定休咎也。
看生时法一
自日千而外,三干四支,均各关系,而时尤要紧。盖时乃全局之归宿,必将日主引之时上,喜生旺,恶衰绝。凡局中喜神,引之时上,生旺则愈吉,衰绝则不吉。局中忌神,引之时上,生旺则愈凶,衰绝则不凶。又有喜神过旺,喜时上克之泄之,凶神无制,.喜时上克之化之,较为得力。若日干苟非太过,未有不喜时上生旺者。即日主太过,亦喜时上克泄,然终非所宜耳。或日时既紧要如此,然以时取格或不可,不知归宿特重生时,格局须合全柱,何可概论乎?
看生时法二
旧有时分上中下刻之说,谓四柱同而穷达不同,识此故也。其说似乎精晰,然昔贤论此者其少,偶有及之者,不过时分刻用事,亦若月支分日用事耳。如寅时一二刻,则丙火用事,三四刻则戊土用事,后四刻则甲木用事。夫月支尚无分日用事之理,安有一时之间,某刻金水当权,某刻木火司柄者乎?若时支如是,则日支亦然,何不分味爽以前某神用事,日出之后,某神用事,日中之后,某神用事乎?不知生于某月,不拘何日,月支之气俱备,生于某时,不拘何刻,时支之气俱备。生于寅时,不拘何刻,甲丙戊之气俱备,只看三者之中,何神得时得势则用之,何神失时失势则舍之。如是取断,于理最当,勿信分刻虑谈可也。
看运法一
旧书谓一运上干下支,分管年数,率谓上下各五年,又有因运重地支之说,或谓上四下六,或谓上三下七,其实皆不然也。盖行运从月建而起,顺行者,行未来之月建,逆行者,行已往之月建。凡月建于支,共管一月之事,无于管上半月,支管下半月之理,乃因以行运,反分裂干支,各管几年,有是理乎?故上干下支共管十年为是。上下比和,上下相生,则其力相同;.上克下者,上之力胜于下;下克上者,下之力胜于上。合之命主,上下俱喜,则十年全吉;上下俱忌,则十年全凶;上下一喜一忌,则十年之间,吉凶参半。此理之最确当者。但看上干较易,看下支较难,盖干神甲只是甲,乙只是乙,惟支则各有所藏,须一一研析。如行运寅字,原柱有或甲或丙或戊,当察此运,某干得气,再看上干是甲,则此运纯然是木,上干是丙,则此运大半是火,上干是戊,则此运一般是土,余支仿此。又上下与原柱干支,止论生克,理亦易见,下支则与原柱干支,生克之外,更有相冲、相合、相刑.相害种种道理,未易草率论断也。
看运法二
初运管少年,中运管中年,未运管晚年,此看运法也。更有旧法可参用者,即以四柱推论,年管少年,月日管中年,时管晚年。若年为喜神,则少年发达,为忌神,则少年处困而不得志;月日为喜神,则中年亨通,为忌神则中年蹇滞;时为喜神,则晚年安荣,为忌神,则晚年零落。此法屡试有然,故附之。然但可约略少旺老之大概而已,若确分年限,详断吉凶,仍当看运为主耳。
看流年法
自少至老之岁,谓之流年。虽不若大运之重.然于原柱及大运,亦能抑扶,其法合上干下支,先看于原柱干支生克何如,次看与大运干支生克何如,参伍穷究之,柱运喜神相聚,能助青乎,能损吉乎?柱运忌神交会,能增凶乎,能减凶乎?柱运或有不和,为解斗乎,为佐斗乎?柱运或有偏胜,为左袒,为右祖乎?虽柱与运之所喜僧,大略相同,然柱、运、流年三项,干支辗转生克,情理多端,亦有柱喜而运憎者。且一年之中,当令不齐,一支之中,藏神非一.其理甚纷甚细,既须穷精极微,又须从详反约,推断休咎之难,全在此处。果能了了于心,则命理思过半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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