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、形象
两气合而成象,象不可破也。
(天干属木,地支属火,天干属火,地支属木,其象则一。若见金水则破,余仿此。)
五气聚而成形,形不可害也。
(木必得水以生之,火以行之,土以培之,金以成之。是以成形于要紧之地,或过或缺,则害。余皆仿之。)
独象喜行化地,而化神要昌。
(一者为独,曲直.炎上之类也。所生者为化神,化神宜旺,则其气流行,然后行财官之地方可。)
全象喜行财地,而财神要旺。
(三者为全,有伤官而又有财也,主旺喜财旺,而不行官杀之地方可。)
形全者宜损其有余,形缺者宜补其不足。
(如甲木生于寅卯辰月,丙火生于已午末月,皆为形全;戊土生于寅卯辰月,庚金生.于巳午未月,皆为形缺。余仿此。)
十一、方局
方是方兮局是局,方要得方莫混局。
(寅卯辰,东方也,搭一亥或 卯或未,则太过,岂不为混局哉!)
局混方兮有纯疵,行运喜南或喜北。
(亥卯未木局,混一寅辰,则太强,行运南北,则有纯疵,不能俱利。)
若然方局一齐来,须是干头无反复。
(木局木方全者,须要天千全顺得序,行运不背乃好。)
成方干透一元神 ,生地库地皆非福。
(寅卯辰全者,日主甲乙木,则透元神,而又遇亥之生、未之库,决不发福,惟纯一火运略好。)
成局干透一官星,左边右边空碌碌。
(甲乙日遇亥卯未全者,庚辛乃木之官也,又见左辰右寅,则名利无成。甲乙日单遇庚辛,则亦无成。)
十二、八格
财官印绶分偏正,兼论食伤八格定。
(自形象气局之外,而格为最。格之真者,月支之神,透于天干也。以散乱之天干,而寻其得所附于提纲,非格也。自八格之外,若曲直五格皆为格,而方局气象定之者,不可言格也。五格之外,飞天合禄虽为格,而可以破害刑冲论之者,亦不可言格也。)影响遥系既为虚,杂气财官不可拘。
(飞天合禄之类,固为影响遥系而非格矣。如四季月生人,只当取土为格,不可言杂气财官;戊已日胜于四季月者,当看人元透出天干者取格,不可概以杂气财官论之。至于建禄、月劫羊刃,亦当看月令中人元透于天干者取格,若不合气象形局,则又无格矣。只取用神,用神又无所取,只得看其大势,以皮面上断其穷通。不可执格论也。)
十三、体用
道有体用,不可以一端论也,要在扶之抑之得其宜。
(有以日主为体,提纲为用。日主旺,则提纲之食神财官皆为我用;日主弱,则提纲有物帮身以制其神者,亦皆为我用。提纲为体,喜神为用者,日主不能用乎提纲矣。提纲食伤财官太旺,则取年月时上印比为喜神;提纲印比太旺,则取年月时上食伤财官为喜神而用之。此二者,乃体用之正法也。
有以四柱为体,暗神为用者,必四柱俱无可用,方取暗冲、暗合之神。有以四柱为体,化神为用。四柱有合神,即以四柱为体,而以化合之神可用者为用。有以化身为体,四柱为用。化之真者,即以化神为体,以四柱中与化神相生相克者,取以为用。有以四柱为体,岁运为用。有以喜神为体,辅喜神之神为用。所喜之神,不能自用,以为体用辅喜之神。有以格象为体,日主为用者,须八格气象,及暗神,化神,忌神,客神,皆成一体段。若是一面格象,与日主无干者,或伤克日主太过,或帮扶日主太过,中间要寻体用分辨处,又无形迹,只得用日主自去引生喜神,别求一个活路为用矣。
有以日主为用,有用过于体者。如用食财,而财官食神尽行隐伏,及太发露浮泛者,虽美亦过度矣。有用立而体行者,有体立面用行者,正体用之理也。如用神不行于流行之地,且又行助体之运则不妙。有体用各立者,体用皆旺,不分胜负,行运又无轻重上下,则各立。有体用俱滞者,如木火俱旺,不遇金土则俱滞,不可一端定也。然体用之用,与用神之用有分别。若以体用之用为用神固不可,舍此以别求用神又不可,只要期的体用真了。于此取紧婴为用神,而二三四五处用神者,的非妙造,须抻扬其重轻,毋使有余不足。)
十四、精神
人有精神,不可以一偏求也,要在损之益之得其中。
(精气神气,皆元气也。五行大率以金水为精气,木火为神气,而土所以实之者也。
有神足不见其精,而精自足者,有精足不见其神,而神自足者;有精缺神索,而日主虛旺者;有精缺神索,而日主孤弱者,有神不足而精有余者,有精不足而神有余者,有精神俱缺而气旺;有精神俱旺而气衰,有精缺得神以助之者,有神缺得精以生之者,有精助精而精反泄无气者,有神助神而神反毙无气者,二者皆由气以主之也。凡此皆不可以一偏求也,俱要损益其进退,不可使有过不及也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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