正财 偏财 正官 偏官 正印 偏印 食神 伤官 比肩 劫财 食伤 比劫 官杀 七杀 枭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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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亲网络中男尊女卑的观念

2023-09-26 | 来源:国学堂 | 所属栏目:十神

唐宋之际,当今法时期的标准模型尝试全面刻画古代家族、家庭关系时,这种尊卑关系、等级关系,也就全面地进入了传统命理学的殿堂。

只要看一下以上的男命或女命的六亲网络图,夫为妻钢突出地表现在这五行生克关系的配置中。在男命中,正财为妻,也就说,妻子是己身所克的五行;女命呢?正官为夫,丈夫即是克已身的五行。这种夫处于克的位置,妻处于被克的位置,贯彻在命理的一切夫妻关系之中,比如己身的父、母,祖父、母等,都是按照夫妻克合的原则推导出来的。此外,男命的六亲网络獲盖了上下五代,而女命的六亲网络中,只有三代,同时,出现了公姑妯娌等涉及夫家人员的亲族关系,这都表现出传统家庭观念中男女的差别来。

其实,男尊女卑的观念不仅体现在六亲网络的安排中,而且更深深地烙印在对女命的命理推断、评价之中。《渊海子平》中的《阴命賦》说:

凡观阴命,先观夫。主之盛衰,次论身荣,要见子息之强弱。夫荣子旺,定知富贵荣华;子死夫衰,只是穷孤下贱。

《论妇人总诀》说:

推妇人之命,与男命大不同。..命入法:纯、和、清、贵,浊、乱、娼、淫。取官为夫、为福星。财旺生官,则夫纳福。印绶、食神为名贵,有称呼。生气印绶,难为子息。印绶财官,必生于富贵之家,才貌贤淑。甲日见辛酉是正夫,丁午字伤正夫;庚申是偏夫,如庚申、辛酉重见,乃伤夫再嫁。若财太多,官杀太旺,乃明暗夫集多,淫而且滥。财多而淫,故女人要财薄,旺夫益子。...命只要身弱,主性纯粹而温柔,能奉公姑,助益夫主。身强欺夫,不孝公姑,是非生事,性多急躁。...要纯和柔弱,不宜刚健太强,岁运亦同。

一句话,女命的推断与男命“大不同”,首先重在“夫主”,然后是“子息”,最后才轮到自己,这完全是古礼上所说的“幼从父兄,嫁从夫,夫死从子”的翻版。

在封建的三纲中,跟夫为妻纲相平行的,是父为子纲。然而,饶有意味的是,在男命中,“子”却被置于官杀的地位上,即克制8主的五行位置上。固然,这是子从母出的推导结果,但是,它又从另一个角度反映了当时父权家长制的家庭内涵。

在中国古代家庭中,家长有绝对的权威,但他对家属承担的义务也是全面而十分沉重的。他是家庭的供养者,抚养家属是他不可推卸的责任. 尤其对于儿孙,他有使他们成材的任务,使他们能继承和振兴家业。即使他们不一定能成材,为家长的也有义务为子孙争取好的前程。他还负有为子女完婚的义务。这是相当沉重的包袱,婚事的开支往往要耗费长时间积攒起来的钱财,有时甚至是一辈子 辛苦的积蓄。更有甚者,在漫长的中国封建社会里,家长有义务为子女及全体家庭成员的过失、犯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。根据秦律,全家犯罪,主罚家长。汉律规定:家庭擅自迁徙,家长要受刑罚;交租不足,家长要受处罚。晋刑法规定:举家逃亡,家长处斩。唐宋律规定:子女的婚姻违犯法律,主婚的家长要承担主要法律责任;脱漏户口,家长要被判3年徒刑。明、清律规定宅舍和家属服式违犯等级制式,不罚家属,只罚家长。对这种终身“承包”,难怪有人发出“在生本求多子孙,及有谁知更辛苦”四的哀叹。但在家族主义价值观盛行的时候,古人又有谁能逃脱这样的责任呢?可以说,在男命的六亲网络中,子女出现在克制已身的五行位置上,正是从“任”的角度深刻地体现了封建家庭父子关系的内涵。0无怪乎文艺作品中常有这样的描写:当一个男子成家有了子女以后,做事往往变得瞻前顾后了,这正是有了所谓的家室之累啊!

诚然,上述《渊海子平》对六亲的处置,并不都为以后的命理学家所认同,原因是多方面的。

先从《渊海子平》对六亲处置的思路来看,它对阴阳的运用,是顺着两条不同的线路开展的。一条线路是将阴阳贯串于五行的生克之中。比如,夫妻关系的处置,在男命,妻为正财,是男命已身所克的五行,而且阴阳异性;在女命,夫为正官,是克女命己身的五行,也是阴阳异性。事实上,它强调阴阳之间异性相配的和谐性。我把这条线路称为阴阳和谐论。另一条线路是将阴阳独立使用在五行生克的结果上,而不参与五行生克的过程。比如,对于子女的处置上。在男命,子女是克已身的正官.七杀。男命阳日干,七杀为子,正官为女。因为七杀与日干同性,此时为阳,故为子;正官与日干异性,此时为阴,故为女。但男命日干为阴,则相反:正官为子,七杀为女。因为这时,正官属阳性,七杀属阴性,而辨别子女是直接由其阴阳属性<见前引“原注:阳为男,阴为女。”)来决定的。很明显,这条线路,最终是以阳尊阴卑为归宿,我称之为阳尊阴卑论。

这两条线路一或者说,阴阳和谐论 与阳尊阴卑论一显然是 相互矛盾的。可能正是意识到这种描写的矛盾性,作为今法时期的集大成作品《三命通会》在其《论六亲》中说:六亲者,父母兄弟妻子也。六甲娶己为妻,甲已合而生庚辛为子。男取克干为嗣,女取千生为息,则已者庚辛之母,庚辛者已之子也。庚取乙木为妻,乙庚合而生丙丁,则乙庚者,丙丁之父母,庚为父,乙为母。故谓阴干生我者为母,我克阳干者为父;克我者为官为子,我克者为财为妻;比和者为兄弟姐妹;生我妻阴干为文母,妻克阳干为丈人;克我女者为女婿,食神为孙。其余六亲,俱于十千变化取用。

且如六甲生人,以癸水为母,癸为正印,如遇已土正财,戊土为父(注:戊合癸也),戊是偏财,如遇比劫,则父有伤。六乙生人,亦以癸为母,癸是偏印,以戍为父。戊是正财。甲乙俱以庚辛为子,庚金为男,在甲则为七杀,在乙则为正官也。辛金为女,在乙则为七杀,在甲则为正官也。已土为妻,戊土为安,谓乙木克已土也。虽云阴见阴不成配合,然阴木克不得阳土,且妇人以阴为正也。故云:甲乙俱以己为妻,戊为妾。如女人,则甲遇庚七杀,乙遇庚正官,皆夫星也。谓庚是阳男为正夫,属阳,不可以辛阴为夫也。但阳见阳,多无情.阴见阳,则夫妇和鸣。.... .

此法教人,甲取己为妻,乙亦取已为妻,不当取戊,戊乃阳也。甲以庚为嗣,以戊为父,以癸为母,乙亦如之。不拘偏正,惟辩阴阳,阳男阴女,理之大顺也。

显而易见,《三命通会》是希望贯彻“不拘偏正,惟辨阴阳”的线路,也就是上述第二条线路一一直接以阴阳来区分六亲中的男女性别的。0这里说“希望”,这是因为《三命通会》在其他章节的论说中,如《妻妾》节中,还是“正财妻、偏财妾也”;《父母》节中依然是“父以偏财论,母以印绶论”,这又跟《渊海子平》的界说没有多大差别了。

当然,也有对《渊海子平》的传统六亲分配界说压根儿就有意见的。陈索庵在《命理约言》中指出:

旧取正印生我为母,偏财克正印为父,我所克之财为妻,财所生之官杀为子,命学家奉为定法。实则悖戾多端,请一一论之:人由父母其生,止以正印属母,岂母独能生耶?其悖戾一也;偏财固正印之配,然财乃我之所克,安能生我,其悖戾二也;夫有制妻之道,子无制父之理,偏财系我所克,是为以子制父,其悖戾三也;财为妻妾,又可为父,是翁与妇共矣,其悖戾四也;子亦夫妻共有,至取财生官杀,将妻能独生耶?其悖戾五也;官杀克我之神,岂肯为我之子,其悖戾六也;为人子则制父,为人父又制与于子,可谓聚逆矣!其悖戾七也;父之于母既以克取,几之于妇,亦应以克推,官杀所克者即日主,是又妇与翁共矣!其悖戾八也;为日之父者,则为日生者之祖,为日之子者,则为生日者之孙,偏财实生官杀,是孙从祖生,其悖戾九也;考其凭据,不过曰有夫妇然后有父子耳,若依夫妇父子之例,辗转推之,三党①男女,错综无极,其悖戾十也。四这里,陈索庵-气举 了旧法十条“悖戾”之处,大有口诛笔伐之势。但仔细推敲,无非是从传统伦理纲常的角度,对《渊海子平》的处置一主要 是对六亲中父、子的处置,进行了严厉的抨击。然而,命理学毕竟不是伦理学的教科书,它的真谛是验与不验,而不是道德训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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