前文谈到,关于千支之间的相互关系,是命理学初期探索的重点内容。在孕育时期,除了神煞之外,还形成了有关干支之间的“会、合、刑、冲、害”等一系列法则,并由此构成了传统命理学的又一个组成部分一刑冲会合 系统。隋代的《五行大义》也记录了这方面探索的成果。
《五行大义》指出,由于“五行之本,受生于天,则受成于地,禀气于阳,定形于阴。
体无偏立,故各有合。”因此,干和支分别有以下的千合和支合:
干合:甲与已合;乙与庾合;丙与辛合;丁与壬合;戊与癸合。
支合:子与丑合;寅与亥合;卯与戌合;辰与酉合;巳与申合;午与未合。
对于天干五合,《五行大义》解释为,这是阴阳合德,"有夫妇之道”。比如,己为甲要,故甲与已合;乙为庚妻,故乙与庚合。至于地支六合,则是“口月行次之所合也”。比如,
“正月日月会于诹訾之次,诹訾亥也,一名豕韦,斗建在寅,故寅与亥合。”
既然干支有合,也必有冲。《五行大义》在《论冲破》篇中说:
干冲破者:甲庚冲破;乙辛冲破;丙壬冲破;丁癸冲破;戊壬、甲戊、乙已亦冲破。此皆对冲破,亦本体相克,弥为重也。
支冲破者:子午冲破;丑未冲破;寅申冲破;卯酉冲破;辰戌冲破;巳亥冲破。此亦取相对。
地支由于有六合和六冲(即子午冲;丑未冲;寅申冲;卯酉冲;辰戌冲;巳亥冲)这样的双重关系,于是产生了六害:
戌与酉、亥与申、子与未、丑与午、寅与巳、卯与辰,是六害也。是杀伤之义。
至于六害的形成,是因为“五行所恶,其在破冲。今之相害,以与破冲合。”比如,子与午相冲,而午与未相合,所以子与未就构成了相害的关系。
除了合、冲、害之外,地支还有多种相刑的关系:
子刑卯,卯刑子。
寅刑巳,巳刑申,申刑寅。
丑刑戍,成刑未,未刑丑。
辰刑展,午刑午,酉刑酉,亥刑亥。
《五行大义引用了《汉书●翼奉传》来解释了相刑关系的产生原因:木落归本:故亥卯未木之位,刑在北方:亥自刑;卵刑在子;未刑在丑。
水流向未:故申子展水之位,刑在东方:申刑寅;子刑在卯;辰自刑。
金刚火强,各还其乡:故巳酉丑金之位,刑在西方:巳刑申;酉自刑;丑刑在戌。
寅午戌火之位,刑在南方:寅刑在巳;午自刑;戌刑在未。
这里,首先要提一下由地支组成的“方”和“局”。地支会方(也称三会方),是指地支会
成东、南、西、北方,即:
东方木:寅、卯、辰;
南方火:巳、午、未;
西方金:申、酉、戌;
北方水:亥、子、丑。
地支会局,是指以下的组合:
木局:亥、卯、未;
火局:寅、午、戌;
金局:巳、酉、丑;
水局:申、子、展。
这就是说,由寅、卯、辰三个地支碰在-起,便会成东方-气;由亥、卯、未三个地支碰在一起,便会成木局。会气是容易理解的:因为寅、 卯、辰本身就代表了正月、二月和三月,这正是春天的季节。木旺于春,旺于东方。这三者会合在一起,白然代表了东方的旺气。那么,会局呢?它是由处于本气的长生、帝旺和墓这三个位子上的地支组合而成。对照前文谈到的五行寄生十二宫,不难看出,卯是木的帝旺(即王),亥是处于卯之前第四个位子.上的长生(即生) ,未是处于卯之后第四个位子上的幕(即葬)。这样,以本气的帝旺卯为中心,会合长生亥和墓未,于是终始相联,结成一气,便成了木的会局(会局也称三合局)。火、金、水三行,也是如此。
显然,若要会方,三字不可缺- -;而会局,则中间代表专气的那个字不可缺。比如,亥卯术三字全,合为木全局;若亥卯或卯未,则可以称为木半局;而亥和未,缺了专气卯,则不能成局。一般来说,会方的力量最大;会局的力量次之;半会局又次之。而辰、戌、五、未四字全,则合为土局。
现在,回过头来,接着谈相刑的构成问题。了解了地支的会局和会方,就比较容易:理解构成相刑的原因了。《五行大义》上说的“木落归本”,事实上,就是地支亥、卯、未组成的木局与会成北方水一气的亥、子、丑构成了相刑的关系。之所以称作木落归本,是因为水是木的母亲。同样,组成水局的申、子、辰跟会成东方一气的寅、卯、辰木也形成了相刑的关系,故叫水流向未(也称水流趋东)。至于金和火,由于过刚或过强,则各自由其本身的局和方构成了相刑关系,所以称为各还其乡,即巳、酉、丑对申、酉、戌;寅、午、戌对巳、午、未。我们把上述的这四种方与局构成的关系,列表如下:
从上表中,就很容易看出,会局和会方的地支上下之间正好各自构成了相刑的关系。比如,亥与亥,子与卯、丑与未,相互都构成了相刑的关系。对于这些相刑关系,在后来的命理学中,比较重视的是由寅、巳、申或丑、戌、未构成的三刑,前者称恃势之刑;后者称无恩之刑.以上是后来命理学中使用的刑冲会合法则的主要内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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